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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试用期合同”签不得

发布日期: 2007-3-26      阅读次数:
读者小陆提问:我今年就毕业了,面试已经通过,马上就要和公司签协议了。但是,公司说先签三个月“试用期合同”,试用期合格后,再签“劳动合同”,不知道这样行吗?

  记者龚小莉回答:上海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有关专家认为,这样的试用期合同不能签。专家表示,如果双方签定的劳动合同期限在一年以上,约定试用期为三个月是允许的,也是合法的。但是,根据《劳动法》的规定,只有具备了劳动合同的期限才能约定试用期,而且劳动合同期限是劳动合同的必备条款。也就是说,约定试用期的前提是必须先签订劳动合同,并且明确劳动合同的期限。《上海市劳动合同条例》的第二章第十三条明确规定:“劳动合同当事人仅约定试用期的,试用期不成立,该期限即为劳动合同期限。”因此,单位叫小陆“先签三个月‘试用期合同’”是不合法的,小陆也不能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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