保存证据是维权第一“要务”
新华网太原5月5日专电(记者刘翔霄)近日,太原市民刘女士因退休年龄问题与单位发生争议。刘女士认为单位没有理由让自己提前退休,遂向当地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提出申诉,最终却因无法提供相关证据而只好撤诉。
山西省总工会法律工作部负责人表示,根据国家有关规定,劳动者法定退休年龄为男60周岁,女 工人50周岁,女干部55周岁;实行全员劳动合同制的企业,女职工退休时按所在工作岗位确定退休年龄,退休时连续在生产岗位满3年的或前10年在生产岗位累计满5年的为50周岁,管理岗位为55周岁。
专家提示,对于此类劳动争议,职工平日要注意收集和保留能够证明自己工作岗位或同行业同类工作岗位起止时间的相关证据,避免日后发生劳动争议时由于证据不足而导致败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