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县市区人事局、工商分局,各新闻单位、其他广告发布单位: 为深入贯彻《宁波市人才中介服务机构管理办法》(宁波市人民政府第132号令,以下简称《办法》)和国家、省相关法规规章,促进我市人才中介市场和人才中介服务机构的健康有序发展,现结合实际,就规范人才中介广告发布事宜作出规定,通知如下: 一、在我市从事人才中介服务业务的单位和个人,须按《办法》和国家、省有关法规规章规定,取得由县级以上政府人事行政部门颁发的人才中介服务许可证。并在许可证规定经营范围内,依法开展人才中介服务业务。人才中介服务机构因开展业务需要发布的广告不得超出许可经营的业务范围;未取得人才中介服务许可证,不得发布人才中介广告。 二、全市新闻媒体单位和广告经营者,应严格遵守《办法》第二十四条规定:“广告发布者不得为无人才中介服务许可证或超出许可经营范围的中介服务机构发布广告”。在代理、刊播人才中介广告时,应认真审验人才中介服务机构提供的人才中介服务许可证等有关资料,验明其经营范围及有效期限。并在刊出(播出)的人才中介广告中载明人才中介服务机构的许可证号和批准机关名称。 三、人才中介服务机构超出许可业务范围发布广告、广告发布者为超出许可业务范围或无许可证的中介服务机构发布广告的,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依法查处。 中共宁波市委宣传部 宁波市工商行政管理局 宁 波 市 人 事 局 二○○六年十二月十一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