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各区、县人事局,各部、委、办、局人事(干部)部门,各有关单位: 加强对机关事业单位退休人员的管理,是人事工作的一个重要组成部分,也是各级人事部门的一项重要职责。机关事业单位退休人员管理活动经费的提取和使用,为各级退管部门广泛开展退管活动起到了积极作用,是各项退管工作顺利开展的重要保障。退管经费原委托市社会保险管理局业务二处通过市、区、县社会保险事业管理中心代收,现经与有关部门协商,对退管经费的收缴进行适当调整,有关情况通知如下: 一、退管经费的标准和分配 经市政府批准,市人事局和市财政局下发的沪人[1996]116号文件规定,机关事业单位退休人员管理活动经费为每人每年200元,其中基层单位自留110元;各区、县、局留用75元;上缴市人事局15元。 二、调整退管经费收缴渠道和办法 1、市属机关、事业单位的退管经费,通过如下办法收缴: 财政经费经市政府机关事务管理局划拨的市级机关单位,委托市政府机关事务管理局财务处代收; 财政经费不经市政府机关事务管理局划拨的市级机关单位,以及市属事业单位,委托上海市事业单位法人登记管理处代收; 2、各区、县属机关、事业单位的退管经费,可参照上述办法,通过区、县事业单位法人登记部门收缴。也可根据自身的实际情况,制定其他收缴办法。其中按规定由市人事局集中使用的部分,由区、县人事局代收后上缴市人事局。 3、各单位应积极配合主管部门,在每年年底前完成全年退管经费收缴工作。历年拖欠的退管经费,可通过调整后的缴费渠道收缴。 各级主管部门和单位要严格按照沪府办发[1996]5号文件的要求,以高度负责的精神进一步做好这项工作。退休人员管理活动经费由单位人事(干部)部门统一掌握,专款专用。各委、办、局和区、县人事部门要合理安排各级机关事业单位提取的退休管理活动经费,保证退管工作的正常进行。 特此通知。 上 海 市 人 事 局 二00三年十一月七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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