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是否发年终奖 公司可自主决定

发布日期: 2008-10-11      阅读次数:

问:

  我和其他10名女工在一家公司做包装工作,我们分别于2008年1月与公司签订了一份为期一年的劳动合同,月固定工资为1800元,并于月底发放。但该公司却以各种理由推托,至今也没有发放过工资。我们曾要求劳动部门解决,劳动部门在处理未果后,让我们向法院起诉。而我们担心如果起诉会费时、费事、费力。请问,针对这种情况,有没有其他快捷方法可以解决?

  答:

  从来信反映的情况看,你们可以直接向法院申请支付令,这也是目前法律最新规定的方便、快捷且具有法律效力的方式,它无须经过开庭审理即可解决工资纠纷,如果用人单位拒不执行的,法院将依法强制执行。根据《劳动合同法》第三十条规定,用人单位应当按照劳动合同约定和国家规定,向劳动者及时足额支付劳动报酬。用人单位拖欠或者未足额支付劳动报酬的,劳动者可以依法向当地人民法院申请支付令,人民法院应当依法发出支付令。该条款中的支付令是指人民法院根据劳动者的申请,向用人单位发出支付命令,催促用人单位在法定期限内向劳动者清偿工资的一种程序。其主要特征为非诉讼性,且简易、灵活,不必经过双方诉讼,也不必经过辩论、调解和裁判,而是由法院经过书面审查,以命令的方式催促用人单位履行支付工资的义务;生效支付令与法院生效判决、裁定具有同等强制力;用人单位应当自收到支付令之日起十五日内清偿工资,如果不清偿工资又不提出异议,劳动者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执行。需要注意的是:申请支付令,必须是权利义务关系明确、合法(即拖欠工资的事实客观存在,应支付的工资过期未付,彼此不存在其他纠葛,如对劳动合同本身有争议等);如果用人单位在15日内向法院提出书面异议,则支付令失效,劳动者只能另行提起诉讼,当然若用人单位主张经济困难、或者要求分期付款等的除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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